上海试营营业税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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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前,本市服务企业开展的国际运输服务及离岸外包服务,按照原营业税相关规定均实行免税政策,即对提供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成本。而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启动后,按照财税〔2011〕131号的规定,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提供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且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化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两个大范围,其具体明细为: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则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签证咨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主要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同种类纳税人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不同,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别按照17%、11%、6%三档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次,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已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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